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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7地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纵览新闻客户端综合

01-25 18:00 听新闻

唐山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从1月26日起,我市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经研究决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2024年1月26日8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生产调控措施

(一)工业源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唐山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落实到位(暂停绩效级别的按低一级级别执行;今年新升级暂未调整应急减排清单中减排措施的企业按照新级别执行;未参与现级别评级的新投产装备,按照原级别执行)。

(二)移动源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2.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3.市中心区二环路(不含)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的“非保障类车辆”)、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三)面源

1.矿山(引领性除外)、砂石料厂、石板厂、石材厂等禁止露天作业。

2.除应急抢险和纳入扬尘源豁免清单的重点工程项目外,各类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3.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唐山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要求执行,充分应用企业在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二)鼓励绩效评价为A级和引领性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坚决防止“一刀切”。

(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对照A级和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标准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洁运输比例等达到标准要求。

(四)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要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依法查处到位。

(五)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衡水

衡水市定于2024年1月26日8时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经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月26日开始,我省地面转高压后部弱气压场影响,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其中27日起,地面受南风影响,风力偏弱,且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衡水市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按照上级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4年1月26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五)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家用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衡水市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2024年1月)的通知》(衡气领办〔2024〕5号)的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全市区域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烧烤。

邯郸

邯郸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月25日开始,邯郸市受地面高压后部弱气压场控制,扩散条件转差;自26日起,受风场辐合影响,污染持续累积,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根据区域联防联控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1月26日8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的前提下,全市域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工业企业合理调控生产计划,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调整后的《邯郸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橙色预警(Ⅱ级)差异化减排措施安全有序执行到位。绩效分级A级和引领性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

应急抢险施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民生工程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他施工工地原则上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行驶。

各运输环节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运力。工业企业及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原则上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除外)。

全市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保定

保定市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月27日起,保定市风力减弱、湿度升高,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可能出现中度污染过程,污染过程预计1月31日结束。

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经市政府批准,于1月26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沧州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月25日开始,河北省地面转高压后部弱气压场影响,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其中27日起,地面受南风影响,风力偏弱,且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沧州市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

为减轻重污染天气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沧州市实际,经沧州市政府研究决定,沧州市1月25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中提到:沧州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沧州全市区域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烧烤。

廊坊

根据部、省会商结果及要求,结合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控中心以及专家组联合会商,预计1月26日起,廊坊市地面转高压后部弱气压场影响,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其中27日起,地面受南风影响,风力偏弱,且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

为减缓污染程度,实现AQI指数削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1月26日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中提到: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廊坊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市、县主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邢台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

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结合我市气象、环保预测结果,预计1月25日起,我市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经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25日12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结果另行通知。

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公众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邢台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二)施工工地管控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纳入保障类的省级重点工程项目除外)依法禁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焊接、切割等作业,其他工序可正常施工。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

除城市运行(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原则上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四)道路保洁措施

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城市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

(五)禁燃措施

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传达到各工业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等,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自邯郸环保、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沧州生态环境发布、廊坊生态环境发布、邢台生态环境发布、衡水交警微发布、唐山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