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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基层临机处断权《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今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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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21:12 听新闻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张帆摄
纵览客户端1月14日讯(记者杨佳薇、张帆 )今天,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今天公布施行。
在暴雨洪水灾害面前,如何科学有序实现人员避险转移,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条例》根据人员转移工作的关联性,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共设6章35条,分别为总则、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
明晰人员转移的范围、原则和职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度扩面’的原则,对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等关键环节作出规范,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法治保障。”
哪些人需要转移?《条例》明确人员转移的范围、原则和职责,规定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降雨情况,适当调整防汛关键期。规定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受威胁人员依法进行转移。构建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
赋予基层一线临机处置、随机应变职权
打通灾害预警“最后一公里”,提高灾害预警有效性,完善基层执行的闭环管理,对防灾减灾意义重大。如何解决预警信息“最后一公里”落地难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在撤离管理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
《条例》赋予基层临机处断权,以破除坐等“上级通知”的情况,让身在现场的直接责任人敢拍板、能拍板,现场处理问题。规定在汛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突发汛情灾害时,应当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突出人员转移的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条例》对依据预案转移、提前应急转移、应急扩面转移、快速及时转移的时机、范围、规模作出详细规定。强化人员转移的交通保障,分别对汛前、灾情发生后和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后三个时间段规定了道路保障要求,并明确人员转移中保障优先通行和免收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的车辆范围。明确了转移人员的安置方式以及对经劝导拒不转移或者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采取的措施。规定在安全隐患排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安全返回。
此外,《条例》还针对政府工作人员失职失责和被转移人员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挠、破坏转移工作,故意编造虚假消息、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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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明显标志 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对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作出明确规定
纵览客户端1月14日讯(记者杨佳薇、张帆 )1月14日,《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对集中安置和临时避险等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县级政府统筹规划、科学设置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中,能够发挥转移避险、安置受灾群众、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省已有城镇规范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799处,3.14万个行政村设置了临时避险场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薛永纯介绍,“新颁布的《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将进一步推动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序快速发展。”
接下来,我省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和提升成应急避难场所,增加避难场所数量。如利用城镇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应急避难场所;在农村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利用村委会、广场、学校、闲置场地等改建应急避难场所。
同时,按避难场所分级分类标准,配备应急供电、供水、照明、广播、排污、消防等必需的应急设施设备,储备帐篷、棉被、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必要的生活物资,不断提升应急避险避难和转移安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