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览客户端讯(戎利彬 郭佳萱)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秩序,近日,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四荒”使用权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规则》明确,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须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所称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是指未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机动地、园地、草地、养殖水面、“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不含建设用地、集体林地)。交易行为包括首次发包(租赁)以及取得使用权(经营权)后的出租、入股、抵押等再流转行为。
《规则》对交易的程序、条件、方式及禁止情形作出了全面规定。交易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在交易程序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租赁)资源性资产,须制定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采取招标、拍卖、竞价或公开协商等方式公开流转。
在行为规范方面,《规则》提出明确要求。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经营权)的发包(租赁)交易,应参照同期同类资产市场平均价格或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参考价格,结果需经集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此外,流转交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则》同时列举了六类禁止交易的情形,包括土地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发包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未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经其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后的流转,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且无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或者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实行再流转,未经原承包方和发包方同意的;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承包、流转合同约定其他限制流转的情形。
在交易组织上,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采取协议方式或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组织交易。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为减轻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负担,《规则》明确,交易中心对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
《规则》的出台,为石家庄市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的规范、有序流转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盘活农村沉睡资源,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